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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分配盈餘課稅 賺錢台商叫苦
【經濟日報/記者林安妮/台北報導】
2007.03.14 04:09 am

未分配盈餘課徵10%營利事業所得稅,近來引發「幾家歡樂、幾家愁」現象。依照台灣今年的財稅新規定,海外轉投資獲利的台灣企業,不論盈餘是否匯回分配,一律課徵10%營所稅。若是海外事業大虧損的企業,今年則可擺脫「虛盈實稅」的命運。

國內所得稅法去年5月底修正通過,未分配盈餘加徵10%營利事業所得稅,將改以「商業會計法」的稅後純益,作為課稅基礎。換言之,台灣上市櫃公司過去經常以「緩分配」海外盈餘,達到「稅負遞延」效果的作法,已經結束。

一位台灣電子業上市公司財務長表示,過去未分配盈餘加徵10%營所稅的規定,是依照「稅務會計」以現金作為課稅基礎。只要海外子公司不匯回盈餘分配給股東,台灣母公司就不必即刻面臨稅負問題。

不過,今年起,只要企業海外子公司擁有鉅額獲利,不管是否將匯回盈餘分配,都將課徵10%營所稅。此舉令不少擁有海外金雞母台灣上市公司頗為跳腳。「原本可以多加利用的海外盈餘,馬上被挖走10%,怎能不哇哇叫!」

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稅務營運長郭心潔表示,未分配盈餘課徵10%營所稅,由稅務會計改採商業會計,雖然讓這些海外事業風光的企業,面臨立即的苦痛。但對於海外轉投資事業虧損的企業而言,則可解除「雪上加霜」的痛苦。

這是因為,當海外轉投資事業發生虧損時,依規定必須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損失,但投資損失以實現為限,必須等到被投資公司減資或清算時才可認列。這類型的公司明明是虧損到沒有盈餘分配,但因為帳面所得小於課稅所得,還是必須繳稅。

依照新規定,今年課徵企業營所稅時,企業若有鉅額未實現的損失,包括當年度及次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虧損數,都可作為盈餘的減除項目,一解不少海外虧損企業的「虛盈實稅」之苦。
【2007/03/14 經濟日報】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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