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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■記者 邱金蘭

最近信用卡債務的問題引起很多人關切,許多人會面臨手頭很緊的窘境,若買了保險的又剛好遇到時運不濟、手頭很緊的時候,一個小小的選擇動作或許能夠幫你一個大忙。

人壽保險契約通常是長期性契約,保戶若因一時困難而無法交出保險費,保險契約也不會一下子就失效而頓失保障,因為保險制度設計上已經考慮到這個特性,這也是保險法第116條所設計的寬限期規定。

保險契約所謂的寬限期,是指當保險費到期卻交不出來時,保險公司並不會立刻終止契約,而是會先依約定進行催告的動作,並從保險公司進行催告日起算30天內,稱之為寬限期。

在這段期間內,雖然沒有繳保費,保險公司還不會終止這張保險契約的保障,但是一旦這個期間到了仍未交保費,這張保單才會進入停止的法律狀態。若手頭很緊,透過這樣設計,也可以爭取到最短一個月,最長二、三個月的緩衝時間。

但並不是每張保單都可以享有這樣催告的權利,根據現行保單示範條款,保險公司要不要寄催告,跟你選擇的繳費別有密切的關係。

對於採月繳與季繳案件,保險公司通常不會提供寄發催告服務,但如果選擇了半年繳及年繳的保費,保險公司會在保費到期未交後,進行催告後才計算寬限期。

舉例來說,如果3月1日是繳交保費期,採月繳時,4月1日就應繳保費,由於時間較短,大部分保險公司都不會作催告的動作,也就是幾乎沒有緩期的期間,4月1日沒有繳保費,保險契約就失效。

如果是採季繳時,6月1日就該繳保費,多數保險公司也不會寄催告,只有部分保險公司會針對77年以前投保的保單,還會採催告的動作。

但如果是採半年繳或年繳,依示範條款,保險公司就必須寄催告,以半年繳為例,3月1日繳保費,下次應繳是9月1日,如果9月當月保戶都沒繳保費,保險公司最快可能會在10月1日寄出催告,並從10月1日起算30天內的寬限期,也就是11月1日前,保險契約都有效。

保險公司進行催告前後都需要一些作業時間,這些作業時間對手頭較緊的保戶來說,相對就是多出來的緩衝期間,以上述案例來看,保戶至少有一、二兩個月未繳保費、保障仍有效的緩衝機會。

這個方式雖然不鼓勵常用,但是月有陰晴圓缺,萬一真的有需要時,繳費別就變的很重要,因此,在選擇繳費別時,不妨把這項差異列入考慮因素之一。

(本欄由實踐大學風險管理與保險系主任彭金隆提供協助)

【2006/03/21/經濟日報 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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